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严重污染环境的设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