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对保护、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以及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