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已废止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回到全文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