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