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转让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液化气经营许可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