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办理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