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