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改建、扩建期间未中止经营活动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执行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