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未取得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液化气的,冒用、使用伪造或使用转让的液化气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相关工具、设备、物品等,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液化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期继续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仍不办理手续继续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