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四条有效所有风景名胜资源均须查清、鉴定,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等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推荐,报国务院批准。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隶属市、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审定,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未定为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保护原貌,不得损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