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所有风景名胜资源均须查清、鉴定,并按国家规定确定等级。

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推荐,报国务院批准。

省级风景名胜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隶属市、县人民政府 (地区行政公署)审定,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未定为风景名胜区的风景名胜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保护原貌,不得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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