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一切风景名胜受国家保护。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把保护所辖区内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工作作为重要职责。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

属于集体所有的风景名胜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进行保护和管理。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