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风景名胜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和危及游人安全的行为,严禁一切伤风败俗、封建迷信及有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活动,确保景区的良好秩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