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 奖罚第十九条有效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建设风景名胜区有下列显著成绩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一)模范遵守本条例,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有突出贡献者;(二)在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者;(三)长期从事风景名胜区工作并有显著成绩者。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