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如必须修改时,须报请原规划审批机关同意,并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