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省、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由隶属地方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有权批准其等级的领导机关审批,送上一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