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一)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要坚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令和规定,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对风景名胜区各项事业做出全面合理的安排;

(三)风景名胜资源的开发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必须维护整个环境的生态平衡,保持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的原有风貌,突出当地特色;

(四)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在选址、规模、体量、造型、色彩、装修等方面,都要保持与自然景观、自然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