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没收其犬,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