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六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对违反本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