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小型生猪屠宰点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