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小型生猪屠宰点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小型生猪屠宰点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