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应当及时召回,并向当地生猪屠宰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召回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