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点应当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点的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以及生猪产品出厂的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逐步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生猪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