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资金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投入农业的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使用:(一)投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无偿使用或者信贷贴息;(二)投入农业商品生产和经营的,实行有偿使用;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无偿使用或免收、减收资金占用费。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