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禁毒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罚没收入上交财政,按国家规定专项用于禁毒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提成或者私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