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戒毒药品等管理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