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秦岭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在适度开发区进行房地产等各类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