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