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或者有其他影响河道行洪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