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二条未知(-1)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对自然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有损害的旅游景点和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关闭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