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一条未知(-1)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