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四节 旅游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六十三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县(市、区)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乡村旅游公共厕所、垃圾生活容器、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等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