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六条未知(-1)在秦岭进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