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五条未知(-1)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地域文化特色,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对秦岭范围内的传统村落民居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应当依法严格予以保护,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