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七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移民搬迁计划,科学合理安排、确定移民安置点,做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已经实施移民搬迁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拆除,恢复生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