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二条未知(-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等区内的道路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经其批准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