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三节 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十三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