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未知(-1)

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