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五条未知(-1)禁止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第十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退出。严格控制在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限制开发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和规范在适度开发区进行开山采石等露天采矿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