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第四十四条未知(-1)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储量等情况,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并纳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的要求。秦岭范围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环境污染治理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