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生物多样性保护第四十三条未知(-1)在秦岭范围内,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一)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及其环境;(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三)使用非法工具或者非法方法猎捕其他野生动物;(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五)擅自引入或者放归外来物种;(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