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九条未知(-1)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