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未知(-1)

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