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八条未知(-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范围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