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四条未知(-1)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涉河蓄水、拦水工程设施,应当保证生态基流量,修建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