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五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质污染,防止水资源枯竭,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