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未知(-1)

秦岭范围内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编制涉及秦岭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