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未知(-1)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四十六度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