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五条未知(-1)县级以上林业、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禁牧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禁牧区域的四至范围、封育期限,并设置界桩、标牌,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