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植被保护第二十三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封育保护、退耕禁牧、还林还草和植树造林、水土保持等措施,提高植被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