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未知(-1)

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或者防灾避险、抢险救灾需要,确需对秦岭相关区域采取封闭措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临时封闭措施,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