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未知(-1)下列区域,除城乡规划区外,应当划为限制开发区,在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生态恢复、适度生态旅游、实施国家确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国防战略建设项目:
(一)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准保护区;
(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植物园、国有天然林分布区以及重要水库、湖泊;
(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然文化遗存;
(四)禁止开发区以外,山体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