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未知(-1)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开发区,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

(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

(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

(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