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第二十条未知(-1)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