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秦岭范围内除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区域,为适度开发区。

在适度开发区内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1日